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90_7.4.1. 神是可以被認識的

7.4.1. 神是可以被認識的

§ 1. 神是可以被認識的。

聖經清楚教導神是可以被認識的。我們的主教導說,永生在於認識神,以及祂所差來的耶穌基督。詩人說:「在猶大,神被人認識」(詩七十六1)。以賽亞預言說:「認識耶和華的知識要充滿遍地」(賽十一9)。保羅甚至論到外邦人說,他們雖然認識神,卻不喜歡將神放在他們的知識中(羅一19、20、21、28)。

A. 問題的狀態

然而,當我們說「神是可以被認識的」時,清楚理解其含義至關重要。

  1. 這並非意味著我們能知道關於神的一切真理。古代哲學家中有一些人教導說,神的本性可以像其他任何知識對象一樣,被完全理解和界定。現代思辨學派也教導同樣的教義。在斯賓諾莎(Spinoza)提出的命題中,我們發現了以下內容:「關於神永恆且無限本質的知識,即每一個觀念所包含的,是充分且完美的。」黑格爾(Hegel)說,神之所以存在,僅在於祂被認識的程度。根據黑格爾,褻瀆聖靈就是否認神是可以被認識的。庫辛(Cousin)持同樣的觀點。他說:「事實上,神對我們而言,僅存在於祂被認識的範圍內。」

根據謝林(Schelling)的觀點,神是透過更高理性的直接直覺(direct intuition)來認識祂自己的本性。他假設人裡面有一種超越普通意識限制的能力(Anschauungs Vermögen),能直接認知無限者。黑格爾說:「人認識神,僅在於神在人裡面認識祂自己;這種知識是神的自我意識,但同時也是人對神的認識,而人對神的這種知識,就是神對人的認識。」庫辛在人類的共同意識中發現了這種知識。這種意識既包含了對無限者的認識,也包含了對有限者的認識。我們認識前者正如我們認識後者一樣,若不認識後者,我們就無法認識前者。這些哲學家都承認,除非我們自己就是神,否則我們不可能這樣認識神。對他們而言,自我認識就是對神的認識。根據庫辛,人裡面的理性並不屬於他的個體性。它是無限的、非個人的、神聖的。因此,我們對神的認識,不過是神在認識祂自己。當然,聖經和教會所教導的「神是可以被認識的」,絕非此種意義。

神是不可測度的(God Inconceivable)

  1. 這並非主張神在嚴格意義上是可以被「構想」(conceived)的;也就是說,我們無法在心中形成神的意象。「所有的構想,」曼塞爾(Mansel)先生說,「都隱含著想像。」他補充說,要對馬有一個有效的構想,我們必須能夠將構成「動物定義」的屬性「結合」成一個「代表性的意象」。泰勒(Taylor)以同樣的方式將構想定義為「透過意志的努力,在心中形成或帶入一個意象或觀念」。在這個詞的意義上,必須承認無限者不是知識的對象。我們無法形成無限空間、無限時間或無限整體的意象。形成意象就是限制、就是圈定。但無限者是無法被限制的。因此,人們承認無限的神是不可構想的。我們無法在心中為祂形成任何代表性的意象。然而,這個詞經常(或許通常)是在較不嚴格的意義上使用的。構想就是思考。因此,一個構想是一個思想,而不一定是一個意象。因此,在通用語言中說神是可以構想的,僅僅是指祂是可以被思考的。也就是說,關於神的思想(或觀念)不包含任何矛盾或不可能。我們無法思考一個「圓的方形」,或「部分等於整體」。但我們可以思考神是無限且永恆的。

神是不可窮盡的(God Incomprehensible)

  1. 當說神是可以被認識時,並非意味著祂是可以被「窮盡」(comprehended)的。窮盡是指對一個對象擁有完整且詳盡的知識。它是指理解其本性及其關係。我們無法窮盡「力」,特別是「生命力」。我們看到它的效果,但我們無法理解其本性或其作用的方式。如果我們對神比對我們自己,或對最熟悉的感官對象知道得更多,那才奇怪。神是深不可測的。我們無法測透全能者。窮盡是指:(1)既知道對象的本質,也知道其屬性。(2)不僅知道部分,而是知道其所有屬性。(3)知道這些屬性彼此之間,以及與其所屬實體之間的關係。(4)知道該對象與所有其他對象之間的關係。這種知識對於受造物而言顯然是不可能的,無論是對其自身還是對其以外的任何事物。然而,超驗主義者實質上就是聲稱以這種方式認識神。

我們對神的認識是局部的

  1. 上述內容已包含我們對神的認識是局部的且不充分的。神裡面有無窮多於我們所能想像的事物;而我們所知道的,也認識得不完全。我們知道神有知識;但祂認識的方式,以及這種認識與其對象之間的關係,有許多是我們無法理解的。我們知道祂在行動;但我們不知道祂如何行動,也不知道祂的行動與時間或祂自身以外的事物有何關係。我們知道祂有情感;祂愛、憐憫、慈悲、恩典;祂恨惡罪惡。但神性中這種情感的要素,被一層與祂的思想或預旨同樣深厚(但並不更深)的晦暗所籠罩。在這裡,我們對神的無知(或者說,我們對神知識的限制)再次與我們對自身的無知找到了對應。在我們目前的生存狀態下,我們本性中有些潛能是我們完全無法想像的。即使就我們現在的樣子,我們也知之甚少。我們知道我們感知、思考和行動;但我們不知道是如何做到的。心靈如何認知物質、靈魂如何作用於身體、或身體如何作用於心靈,對我們來說是完全不可思議的。但因為我們對自己的認識如此局部且不完美,沒有一個神智正常的人會斷言我們對自己毫無認識。

關於這個主題,笛卡兒(Des Cartes)清楚地表達了普遍的教義:「神是無限且全能的,這一點是可以被知道的,儘管我們的靈魂作為有限的存在,無法窮盡或構想這一點;這正如我們可以用手觸摸山峰,卻無法像擁抱一棵樹或任何不比我們雙臂大的物體那樣擁抱它:因為窮盡是指在思想中完全包容;然而,要認識某物,只需在思想中觸及它即可。」

即使是斯賓諾莎也說:「關於你的問題,我是否對神擁有像對三角形一樣清晰的觀念,我回答是肯定的。我並不是說我完全認識神;而是說我理解祂的某些屬性,而非全部,也不是最大部分,且可以確定的是,對多數屬性的無知,並不妨礙對其中某些屬性的認知。當我學習歐幾里得幾何時,我首先理解了三角形的三個角之和等於兩個直角;我清晰地感知到了三角形的這一屬性,儘管我對其他許多屬性一無所知。」

因此,雖然我們承認無限的神是不可窮盡的,且我們對祂的認識既是局部的也是不完美的;雖然神裡面有許多我們完全不知道的事物,且我們所知道的也認識得非常不完美;然而,我們的知識在所及範圍內是真實的知識。神確實如我們所相信的那樣,只要我們對祂的觀念是由祂在祂的作為、我們本性的構造、祂的話語以及祂兒子的位格中所啟示的內容所決定。所謂認識,僅僅是擁有與對象真實情況相符的理解。我們知道「靈」這個詞的意思。我們知道「無限」、「永恆」和「不變」的意思。因此,那個崇高的命題——比任何其他句子所包含的真理更豐富——「神是個靈,是無限、永恆、不變的」,傳達給心靈的觀念,與「人類靈魂是一個有限的靈」這一命題一樣清晰且真實(即值得信賴)。在這個意義上,神是知識的對象。祂並非因為無限而成為「未識之神」;祂的知識並不因為是全知而不再是知識;祂的能力並不因為是全能而不再是能力;正如空間並不因為是無限的而不再是空間。

B. 我們如何認識神?

心靈在形成對神的觀念時是如何運作的?較早期的神學家回答這個問題時說,這是透過否定法(way of negation)、卓越法(way of eminence)和因果法(way of causality)。也就是說,我們否認神有任何限制;我們將每一種卓越性以最高程度歸於祂;並將祂作為偉大的第一因,歸於祂在祂作為中所彰顯的每一種屬性。我們是神的兒女,因此我們像祂。因此,我們有權將我們作為理性受造物本性的所有屬性,無限制地、以無限的程度歸於祂。如果我們像神,神就像我們。這是所有宗教的基本原則。這也是保羅在向雅典人演講時所採用的原則(徒十七29):「我們既是神所生的,就不當以為神的神性像人用手藝、心思所雕刻的金、銀、石。」同樣的理由,我們也不應認為祂僅僅是單純的存在,或僅僅是一個抽象概念,或宇宙道德秩序的一個名稱,或萬物那未知且不可知的因,僅僅是不可思議的力。如果我們是祂的兒女,祂就是我們的父,我們帶著祂的形象,並分享祂的本性。這在該詞的正確意義上,就是「擬人論」(Anthropomorphism),這是一個被濫用的詞,常被用於壞的意義,以表達「神完全像我們一樣,是一個具有同樣限制和情感的存在」。然而,在剛才解釋的意義上,它表達了教會和絕大多數人類的教義。雅各比(Jacobi)說得好:「因此,我們承認一種與『人帶有神形象』這一信念不可分割的擬人論;並主張除了這種一直被稱為有神論的擬人論之外,其餘的不過是無神論或物神崇拜。」

C. 證明此方法是值得信賴的

證明這種形成神觀念的方法是值得信賴的,理由如下:

  1. 因為這是自然法則。即使在最低級的物神崇拜中,崇拜者的生命也被假定屬於他所崇拜的對象。所畏懼的力量被假定擁有與我們自身相似的屬性。同樣地,在所有形式的多神教中,人們的神都是有理性的位格主體。只有在哲學流派中,我們才發現了另一種形成神性的方法。他們用「本體」(τ ὸ ὃ ν)取代了「自有者」(ὁ ὢ ν),用「神性」(τ ὸ θε ῖ ο ν)取代了「神」(ὁ Θε ό ς),用「善」(τ ὸ ἀ γαθ ό ν)取代了「善者」(ὁ ἀ γαθ ό ς)。這裡的情況與對外部世界的認識一樣。大眾相信事物正如他們所感知的那樣。哲學家則否認這一點。他們斷言,我們感知的不是事物本身,而是事物的某些觀念、種類或意象;我們沒有,也不可能有關於事物本身真實情況的知識。因此他們說,我們不可能知道神是什麼;我們只知道我們被引導以某種方式思考祂,但我們不僅無權相信我們的觀念對應於現實,而且他們說,可以肯定神並非我們所認為的那樣。正如民眾在前一種情況下是正確的,在後一種情況下也是正確的。換句話說,我們確信神正如祂所啟示的那樣,其基礎與我們確信外部世界正如我們所認為的那樣,是相同的。那個基礎就是意識的真實性,或是神印刻在我們本性中的信念法則的可靠性。根據威廉·漢密爾頓爵士(Sir William Hamilton)的說法,「信念的不可抗拒性」與「信念的真理性」是可以互換的,儘管遺憾的是,他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堅持他自己的原則:「本性上必然被相信為存在的,即是真實存在的。」沒有人比他更崇高、更熱切地捍衛這一教義,這是所有科學和信仰的基礎。他說:「意識一旦被證明是虛假的,對於我們智力本質的特徵而言,一種無條件的懷疑論就是悲哀但唯一的理性結果。任何結論現在都可以肆無忌憚地針對人類的希望和尊嚴而得出。我們的人格、我們的非物質性、我們的道德自由,再也沒有論據來防禦了。『人是影子的夢。』神是那夢中的夢。」因此,唯一的問題是:我們是否不可抗拒地被引導去思考神擁有我們理性本性的屬性?這無法否認;因為普遍性證明了信念的不可抗拒性。而且,人類普遍這樣思考神是一個歷史事實。即使是曼塞爾先生也對超驗主義者大聲疾呼:「愚蠢的人,竟夢想人能逃避自己,夢想人類理性除了畫出一幅神的人類肖像外,還能畫出別的什麼。」誠然,他否認了那幅肖像的正確性;或者至少,他斷言我們無法知道它是否正確。但這現在不是問題所在。他承認我們被本性的構造所迫,必須這樣思考神。而根據所有真正哲學的基本原則,我們被迫相信的事物必然是真實的。因此,當我們將自身本性的完美無限制地、以無限的程度歸於神時,神確實就是我們所認為的那樣,這是真實的。

我們的道德本性要求這種神的觀念

  1. 在討論關於神存在的道德論證時已經表明,所有人都意識到自己對一個高於自己的存在負有責任,祂知道我們是誰以及我們做什麼,並且有意志和目的根據人的行為來獎賞或懲罰他們。因此,在我們本性中向我們啟示的神,是一位知道、有意志、有行動的神;是一位獎賞和懲罰的神。也就是說,祂是一位位格;一位有理性的、自願的主體,被賦予了道德屬性。這種對神的啟示必然是真實的。它必須向我們揭示神真實的樣子,否則我們的本性就是一個謊言。所有這些,主張「神不可被認識」的曼塞爾先生也承認。他承認對更高力量的依賴感是「內在意識的一個事實」;這種更高的力量「不是一種無情的命運或不變的法則,而是一個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位格屬性的存在,祂可以向那些依賴祂的人表現出恩惠或嚴厲,並可以被他們以希望、恐懼、敬畏和感激之情來對待。」然而,沒有人會,也不可能對太陽、大氣或無知覺的力量心存感激。感激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敬意。此外,同一作者承認,「人的道德理性、意志或良心,無論我們稱之為什麼,除了作為某種更高的屬靈存在植入他體內,作為從立法者發出的律法之外,不可能有任何權威。」他說:「因此,我們被道德義務的意識所迫,必須假設一個道德的(當然也是個人的)神的存在,並將絕對的對錯標準視為由該神性的本性所構成。」我們從這些事實得出的論證是,如果我們的道德本性迫使我們相信神是一位位格,祂就必然是一位位格,因此,我們透過將自身本性的完美歸於神,就獲得了對神的真實認識。

我們的宗教本性提出了同樣的要求

  1. 來自我們宗教本性(與道德本性不同)的論證本質上是一樣的。道德並非宗教的全部。前者與後者一樣,都是我們本性的律法和必然。在宗教意義上,崇拜就是將無限的完美歸於其對象。它是向該對象表達我們對所享福分的感激,並尋求其持續;它是認罪、讚美、祈禱和敬拜。我們無法崇拜重力定律、無意識的力量或宇宙的單純秩序。我們的宗教本性在要求一個崇高敬畏、愛和信心的對象時,要求的是一位位格的神,一位披戴著與我們自身相似本性屬性的神;祂能聽我們的認罪、讚美和祈禱;祂能愛,也能被愛;祂能供應我們的需求,並滿足我們對良善的所有容量。因此再次顯明,除非我們整個本性是一個矛盾和謊言,否則當我們將自身本性的完美歸於神時,我們就獲得了對神的真實認識。

曼塞爾先生承認我們的本性確實要求一位位格的、道德的神;但他卻說:「對道德本性的構想本身就是對限制的構想,因為道德是對律法的遵守;而律法,無論是從內部還是外部強加的,只能被構想為透過限制可能行動的範圍來運作。」同樣地,他說:「人類對位格的唯一構想就是限制的構想。」因此,如果神是無限的,祂既不能是一位位格,也不能擁有道德屬性。這就是施特勞斯(Strauss)和所有其他泛神論者反對位格神教義的論證。曼塞爾先生承認該論證的力量,並說我們必須放棄認識神是什麼的所有希望,滿足於「規範性知識」(regulative knowledge),這種知識教導的不是神真實的樣子,而是祂希望我們認為祂是什麼樣子。因此,我們被禁止相信我們必然的信念。我們不應將神透過我們本性構造所迫使我們相信的事物視為真實。這是顛覆所有哲學和所有宗教,並摧毀理性與非理性之間的區別。為什麼假設理性與良心、理性本性與道德本性之間存在這種矛盾?僅僅是因為哲學家選擇給道德和位格下定義,使得兩者都不能歸於一位無限的存在。道德或位格隱含著與絕對完美不相容的任何限制,這是不正確的。當我們說神不能既是無理性的又是理性的、既是無意識的又是意識的、既是有限的又是無限的、既是邪惡的又是良善的時,我們並沒有限制神。唯一被承認的限制是對不完美的否定。當我們說理性不能是無理性時,理性並沒有被限制;當我們說靈不是物質時,靈並沒有被限制;當我們說光不是黑暗時,光並沒有被限制;當我們說空間不是時間時,空間並沒有被限制。因此,當我們在構想中將神從無意識提升到意識,從無知提升到智慧,從非個人的某種東西提升到絕對完美的位格耶和華時,我們並沒有限制無限者。所有這些困難都源於將「無限」與「全部」的觀念混為一談。

  1. 關於這個主題的第四個論證是,如果我們沒有理由將我們自身本性的屬性歸於神,那麼我們就沒有神。唯一的選擇是擬人論(在此意義上)或無神論。一位未知的神,一位我們對其本性及其與我們關係一無所知的神,對我們而言就是虛無。這是一個歷史事實:那些拒絕這種形成神觀念的方法,否認我們應將自身本性的完美歸於祂的人,都變成了無神論者。他們取「靈」這個詞,剝奪了它的意識、智慧、意志和道德;而剩下的那片空白,他們稱之為神。漢密爾頓和曼塞爾在信仰中逃避了這個可怕的結論。他們說,理性禁止將這些或任何其他屬性歸於無限和絕對者,但信仰抗議理性的這一結論。然而,這種抗議除非是理性的,否則毫無價值。當康德(Kant)證明沒有關於神存在的理性證據,並從思辨理性退回到實踐理性(即從理性退回到信仰)時,他的追隨者普遍放棄了對位格神的所有信仰。沒有人能相信不可能的事。如果理性宣稱無限者是位格是不可能的,那麼對祂位格的信仰就是不可能的。曼塞爾先生並不承認這一點。因為雖然他說斷言無限者是一位位格,或擁有道德屬性是一種矛盾,但他仍然說:「擬人論是所有人類神學不可或缺的條件」;並且他引用了康德的這段話:「我們可以自信地挑戰所有自然神學,說出神的一個獨特屬性,無論是表示智慧還是意志,如果脫離了擬人論,除了僅僅是一個詞之外,還能是什麼?對此無法附加絲毫概念,也無法用來擴展我們的理論知識。」令人深感遺憾的是,人們竟教導說,我們形成神觀念的唯一可能方式,卻導致了沒有真實的知識。它教導我們的不是神是什麼,而是我們被迫違背理性去認為祂是什麼。

來自神在自然中啟示的論證

  1. 第五個論證來自於神的工作彰顯了與我們自身相似的本性這一事實。這是一個合理的原則:我們必須將解釋其效果所需的屬性歸於其原因。如果效果彰顯了智慧、意志、能力和道德卓越,這些屬性必然屬於該原因。因此,既然神的工作是在極其宏大的規模上對所有這些屬性的啟示,它們必然以無限的程度屬於神。這只是說,神在外部世界對祂的啟示,與祂在我們自身本性構造中對祂自己的啟示是一致的。換句話說,這證明了祂印刻在我們本性中的祂自己的形象,是一個真實的肖像。

來自聖經的論證

  1. 聖經宣告神正是我們在將自身本性的完美以無限程度歸於祂時,所被引導去認為的那樣。我們有自我意識,神也是。我們是靈,祂也是。我們是自願的主體,神也是。我們有道德本性,雖然被嚴重損毀,但神擁有無限完美的道德卓越。我們是位格,神也是。聖經宣告這一切都是真實的。神偉大的原始啟示是作為「我是」(I am),即位格的神。所有給祂的名稱和頭銜;所有歸於祂的屬性;所有歸於祂的工作,都是對祂真實樣子的啟示。祂是伊羅欣(Elohim),大能者,聖者,無所不在的靈;祂是創造者、護理者、萬物的統治者。祂是我們的父。祂是聽禱告者;是萬福的賜予者。祂餵養小烏鴉。祂給田野的花穿衣。祂就是愛。祂愛世人,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,叫一切信祂的,不至滅亡,反得永生。祂有憐憫,不輕易發怒,且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。祂是患難中隨時的幫助;是避難所、高臺、極大的賞賜。根據聖經,我們與神所處的關係,只有在與我們相似的存在面前才能維持。祂是我們的統治者和父親,我們可以與祂交通。祂的恩典是我們的生命,祂的慈愛比生命更好。這種神在祂自身本性以及祂與我們關係中的崇高啟示,並非幻覺。它不是僅僅的規範性真理,否則它就是欺騙和嘲弄。它使我們認識神,正如祂真實的樣子。因此,我們認識神,儘管沒有受造物能測透全能者。

來自神在基督裡彰顯的論證

  1. 最後,神在祂兒子的位格中啟示了祂自己。除了子和子所願意指示的,沒有人知道父。耶穌基督是真神。祂所作的啟示就是神的彰顯。祂與父原為一。基督的話就是神的話。基督的工作就是神的工作。基督所彰顯的愛、憐憫、溫柔、赦免的恩典,以及聖潔、嚴厲和能力,都是神真實樣子的彰顯。因此,我們如同親眼所見,神是什麼。我們知道,儘管祂是無限和絕對的,祂能思考、行動和立志;祂能愛和恨;祂能聽禱告並赦免罪惡;我們能與祂團契,正如一個人可以與另一個人交通一樣。在道成肉身的神——耶穌基督面前,哲學必須遮住她的臉。她在那位面前不可妄言神不是,也不被認識為基督自己最清楚顯明的那樣。這種「神是確定且真實知識的對象」的教義,是所有宗教的基礎,因此絕不能放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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